该规范的目的是界定输血医学领域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
血液中心:献血者和献血
1、在任何情况下,献血,包括捐献移植用的造血组织,应该是自愿和无偿的;不能向捐献者施与任何压力。
如果某人自愿给出他/她的血液、血浆或细胞成分,并为此未收到现金或所谓现金替代品,即物质形式的补偿,此种捐献被认为是自愿和无偿的。现金替代品也包括因献血或路途花费时间外的休假。小的象征性纪念品、点心饮料和直接旅途花费的补偿不违背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献血者应该对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以及输血服务机构对其血液(合法)使用做出知情同意。
2、输血服务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不应以营利为动机。
3、应该让献血者了解献血过程中有关的风险;献血者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受到保护。为了提高血液中某种特定成分的浓度,对献血者施用任何物质的程序都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4、除非特殊情况,必须保证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姓名互相保密。要保证献血者信息的隐密性。
5、献血者应该了解向他人捐献传染性血液的风险,并对受血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
6、献血必须以定期评估的医学所定标准为基础,而不应有包括性别,种族,国籍或宗教等方面的任何歧视。不论是献血者还是潜在的受血者都没有权力要求实行任何一种歧视。
7、血液采集必须由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的执业医师总负责。
8、所有与全血捐献和红细胞采集有关的事项都必须与国际公认的标准相符合。
9、如果献血者和受血者受到了伤害,必须通知他们。
10、血液是公共资源,用血不应受到限制。
11、为了保护所有献血者和潜在受血者的利益,应该避免浪费血液。
医院:患者
12、患者有权了解输血的风险、益处以及/或者替代性治疗方式。他们有权接受或拒绝输血。任何有效的事先指导都必须得到重视。
13、在患者无法事先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输血治疗必须以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为基础。
14、输血治疗必须在执业医师的全面负责下进行。
15、实际的临床需要是输血治疗的唯一基础。
16、开具输血处方不应以经济利益为动机。
17、患者应该尽可能使用临床上有效且最为安全的血液成分制品(血细胞,血浆和血浆制品)。
18. 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国家或国际卫生机构和其他机构进行的输血服务必须符合此道德规范。
本道德规范由世界卫生组织给予专业指导,并被其采纳。
2000年7月12日国际输血协会大会通过。
2006年9月5日国际输血协会大会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