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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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效使用四川省红十字会财政预算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以及定向用于大病救助的社会捐赠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人道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金账户。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预算,量入为出,渐进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对象为:因突发事件、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个人和家庭。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人道救助为一次性资助,申请人因同一原因致困,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同时,申请人已申请红十字会系统其他救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再接受同一原因的救助申请。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筹集资金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通过本级努力后仍不能进行救助的,按程序向省红十字会上报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的认定
第七条 原则上常住本省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道救助:
1、无能力承担重大疾病治疗、康复费用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有可能造成终身重大残疾的伤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2、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伤害急需治疗,经其他渠道给予救助后,个人或家庭仍无力承担的;
3、其他面对人道危机急需临时救助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人道救助的方式:
1.填写人道救助申请表
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需完整填写《四川省红十字会人 道 救 助 申 请 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人可以到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或者通过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scredcross.org.cn/)。
2 提供证明材料
(1)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家庭贫困证明材料。提供村委会或街道办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享受低保情况、大病救助情况,以及民政、残联等救助情况;
(3)申请大病救助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及相关医疗情况材料、报销材料(含医疗发票原件、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补偿审核单据原件及其他商业保险补偿原始单据,以及民政给予的补贴材料等),与《申请表》同时提交;
(4)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红十字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请表
在《申请表》填写完整、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递交《申请表》。
第四章 救助实施
第九条 人道救助的实施以县(市、区)红十字会为主,市(州)红十字会或省级红十字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求助申请。接收到申请人的求助申请后,各级红十字会应对申请人的事实情况和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逐级向省红十字会申报,并提交救助请示报告。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部门(赈济部)收到市(州)红十字会救助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审核报批: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初审、提出救助建议、报执委会审批。不合格申请材料退还所属下一级红十字会,并说明不合格原因。非特殊情况,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审核批准:省红十字会执委会对求助申请议案进行审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执委会时,可以报请执委会成员逐个签字审批,并在下一次执委会上通报。
3.上网公示:对完成审批程序的救助对象在四川省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拟受助对象姓名、乡镇、困难情况、救助金额信息。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及时核实情况并报执委会(或会领导)审定作出回应。
4.实施救助:实施救助的主体为直接接收求助者救助申请的本级红十字会。公示完成后,省红十字会按程序下拨救助资金,实施救助主体红十字会在救助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工作,并将回执等救助资料报省红十字会。
第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当年救助资金执行完毕,年度救助即告结束。年度救助汇总情况将于次年第一季度在省红十字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资格取消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享受医保情况及接受过其它部门救助情况等相关的信息;
2.经核实,申请人不符合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原则和要求的;
3.在医疗救助中,申请人自费承担资金不足3万元的求助者,不纳入本救助管理办法。
第五章 救助金的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人情况,救助金标准具体如下:
1.临时救助。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200-500元人民币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由赈济部现场审核,报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即予以办理,并完善签领手续,按程序到财务报销。
2.医疗救助。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成员伤残、家庭经济困难或长期生病需要持续治疗和康复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因大病、急病需要治疗,无法筹集基本住院费用而未入院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道救助;
(2)经住院治疗并由民政、医保、商业保险等部门报销后,仍无法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根据其自费情况,自费金额3-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标准为自费部分金额的10%;自费金额5-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标准为自费部分金额的15%;自费金额10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自费部分金额的2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核定金额时,在百位上采取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3.生命救助。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急需治疗,家庭贫困缺乏相应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生命救助。
4.其它特殊情况救助报请执委会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5、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人体器官(组织、遗体)捐献者直系亲属、红十字志愿者因重大疾病、突发灾祸需要救助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救助。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
第十五条人道救助款的发放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审计机构的审计。人道救助款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处理,认真落实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损失、 引发不良影响的,除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外,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原《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