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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2022-05-10   来源:自贡红十字会   作者:自贡红十字会   浏览次数: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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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5)

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6-11)

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12-15)

第四章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16-25)

第五章激励和表彰(26-29)

第六章保障(30-34)

第七章附则(3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及《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及其所属的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会登记注册,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在各级红十字会登记备案,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列为红十字会基础工作,明确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围绕红十字会核心业务工作,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与项目。

 

第二章  红十字志愿者

第六条个人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应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在其能持续提供服务的所在地红十字会成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书面同意。

登记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满 20 个小时,经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审核后,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由当地红十字会为其配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第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拒绝参加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活动;

(六)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掌握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知识与技能,承担志愿服务活动中的风险。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者培训工作。

在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前,各级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对志愿者进行关于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危机应对的培训。

采取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并做好志愿者服务时间记录的异地转移和接续。

第十一条  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将由所在地红十字会注销其红十字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

(三)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四)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三章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组织可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

(一)有 10 人以上的志愿者;

(二)有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规范的名称,其名称应当与其服务范围、志愿者规模、活动地域等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五)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活动;

(七)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必须在所在地红十字会进行登记注册,审批通过后才能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向主管红十字会进行报备,不得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管红十字会可撤销其备案登记:

(一)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成立、备案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备案的;

(二)利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以志愿服务为名,开展营利性活动,背离志愿服务宗旨,影响恶劣;

(四)志愿者人数不足;

(五)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六)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章  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宣传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精神传播、社区健康卫生知识普及、筹资劝募、国际人道援助等领域。

第十七条  广泛动员社区群众共同参与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构建社区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设计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提倡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及其他易受损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

红十字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内容、招募条件等相关信息,并附有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风险防控工作。对志愿服务活动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制订应对预案、措施和危机应对机制,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需要,为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与项目的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应急救援、大型赛会、治安防范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境外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为志愿者安排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红十字会应根据统一的内容、格式和记录方式,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为表彰激励提供依据。要应用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志愿者服务记录的管理和共享,实现志愿服务记录的信息化。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受灾当地人民政府及红十字会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红十字志愿者登记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达到 100 小时、300 小时、600 小时的,由县级红十字会颁发一、二、三星级志愿者证章。累计达到 1000 小时的,由地市级红十字会颁发四星级志愿者证章。累计达到 1500 小时的,由省级红十字会颁发五星级志愿者证章。地市级红十字会可向其直属的红十字志愿者颁发一至四星级志愿者证章。省级红十字会可向其直属的红十字志愿者颁发一至五星级志愿者证章,由省级红十字会颁发。

要利用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志愿者晋级的信息化管理,做好星级证章获得者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依据登记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在各省级红十字会表彰的基础上,每 3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红十字志愿者、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实行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在红十字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以优先得到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优秀红十字志愿者。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三十条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来源

(一)申请政府的经费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由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促进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 年颁布的《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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