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红十字会、教育局,各项目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贡市红十字会系统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规定和自贡市红十字会“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求结合自贡市灾后重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际红十字组织、国内红十字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捐建(赠)资金,援助资金,用于我市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全部毁损或严重毁损需要重建的乡镇卫生院(卫生站)、乡镇学校。
二、资金的拨付条件
㈠项目开工后,区(县)红十字会须按照自贡市红十字会“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援建协议书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到市红十字会。经市红十字会审定后下拨重建项目资金。
㈡项目进展过程中,区(县)红十字会须按照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以月报形式每月20号前按照自贡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进度报告的通知]上报文字材料包括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报表,以便上级红十字会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㈢为保证重建项目资金支付依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各受援项目单位在项目的重要环节,如:招投标会议、开工仪式、重大工程变更,基础、主体工程完工以及项目工程竣工时,须通知区(县)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资料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三、资金的拨付程序
㈠项目开工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区(县)红十字会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申请拨付资金,按照项目要求相关资料应经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签字,区(县)红十字会审核,区(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审签,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红十字会审定。
㈡市红十字会根据上报的拨付资金申请、项目相关资料经验收审查合格后,将资金下拨区(县)红十字会援建项目专用帐户,区(县)红十字会应严格按照四方协议下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应直接拨付到援建项目的施工建设单位帐户。
㈢市红十字会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验收情况分期按比例拨付重建项目资金。援建卫生院、学校项目分四期按比例拨付资金,即工程启动拨付项目款的20%,地基工程完成后拨付项目款的30%,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项目款的30%,工程竣工后拨付项目款的20%。
四、资金的管理要求
㈠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宗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严格按照捐赠方指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㈡区(县)红十字会应独立自主的管理和使用重建项目资金,加强和规范重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重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重建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㈢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专户管理和专帐核算并分期按比例拨付。区县红十字会应根据重建项目协议设置帐薄或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据,做到记帐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全。
㈣不得在重建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支持费。所需项目支持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在预算范围内列支。
㈤重建项目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继续用于指定的重建项目,区(县)红十字会不得擅自使用,利息的使用应向上级红十字会申报资金的使用计划,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
㈠区(县)红十字会拨出资金的同时,需向收款单位出具每笔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的文件,并配合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㈡在项目督导中,一旦发现自贡市红十字会“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项目援建协议书”中第一款第三条规定中出现的问题,市红十字会将立即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及时了解情况,如存在严重问题,市红十字会将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调查处理。
㈢区(县)红十字会应建立重建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区(县)红十字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对使用管理重建资金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红十字会将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㈣区(县)红十字会应建立信息反馈和公示机制,及时通过同级政府或上级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布、公示重建资金接收和使用的详细情况,主动向援建方和上级红十字会反馈灾后重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