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宣统三年(1911年),“大清红十字会”成都分会和重庆分会成立,这是四川境内最早的红十字会组织。
1911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成立。是年,“大清红十字会”更名为“中国红十字会”;“大清红十字会重庆分会”更名为“中国红十字会重庆分会”。
1912年3月3日,“四川红十字会”在成都成立,刘锡玲任会长。 与刘锡玲任会长的四川红十字会成立同一时期,宋育仁等数位川籍京官发起“中华民国四川红十字会”并经总会批准成立。
1920年,中国红十字会改定组织分会章程,增设各省分会34处,其中四川增设合江、江津、垫江、罗江、铜梁、中江6处分会。红十字会四川分会与成都分会合并。
1933年,中国红十字会更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简称“民国红十字会”)。四川开展工作的分会相继向民国红十字会申报更名。
1950年8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国红十字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四川重庆分会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将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更名为中国红十字会。会议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卫生部部长李德全任会长。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组后即制定颁发《各地分会整顿暂行办法》《分会暂行组织通则》。
抗美援朝时期,四川红十字会招募医务人员和志愿者组成援朝外科手术队,冒着枪林弹雨和生命危险从事战地救护,以精湛的技术,挽救了无数伤者的生命。
1952年4月起,四川省红十字会和各地分会相继与卫生部门合署办公,红十字会的工作重心由战时救护转变为社会服务,爱国卫生运动、基层红十字卫生站建设和疾病预防等工作卓有成效,援藏医疗增进了民族大家庭的深厚感情。
1952年8月,第1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大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1952年,总会、卫生部、内务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分会与当地卫生部门合署办公。改组以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各地分会工作人员均列入国家编制。
1957年,中国红十字会四川分会更名为四川省红十字会,四川各地分会更名为四川省某市(地区、州)红十字会或某县(区)红十字会。
198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四川省红十字会,同意并要求各地恢复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1985年,省红十字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为四川省红十字会履行政府人道主义助手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1年4月,四川省红十字会由原来省卫生厅代管,改为由省政府领导联系,机关党的工作由省直机关工委领导,成为独立设置的一级独立法人机构,会名仍为四川省红十字会。四川各地分会会名仍为四川省某市(地区、州)红十字会或某县(区)红十字会,名称至今未变。
2021年10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四川省红十字会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21〕49号),明确四川省红十字会是中共四川省委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省委、省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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