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贡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着力提升工作保障和管理效能,推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活动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高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自贡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自财采〔201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红十字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管理,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除外。政府采购项目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先预算、后采购”、“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不得无预算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贡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市红十字会机关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对外沟通协调,制定市红十字会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向市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市财政局指定媒体上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审核市红十字会机关项目采购计划,完成项目采购计划备案;
(四)汇总市红十字会机关项目采购意向,完成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五)公示项目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进口产品论证;
(六)受理项目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采购申请、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询问质疑;
(七)对外沟通协调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采购、进口产品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活动公示(公告)、采购文件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履约验收、询问质疑投诉等环节;
(八)项目采购合同的公告、备案;
(九)项目采购文件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十)审核汇总市红十字会机关项目预算(含项目绩效目标),提出年初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建议、向财政部门报送调整项目预算申请;
(十一)受理项目支付申请,按时办理资金支付;
(十二)指导采购需求科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贡市红十字会内设科室是政府采购需求科室(以下简称:需求科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年初项目预算及申请调整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二)编制项目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组织项目需求风险控制审查、提交采购计划及采购意向、组织进口产品采购论证、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选定采购代理机构、配合采购文件编制、确认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负责项目履约、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申报资料;
(四)提交项目需求、履约验收、单一来源、进口产品公示材料;
(五)推荐供应商(仅限于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项目)及论证专家;
(六)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支付申请,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八)项目采购文件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移交。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六条 需求科室在确定项目需求、申报预算金额前,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展市场调查、调研咨询、预算评审等前期评估工作,就项目内容、功能、绩效目标、经费需求、推进计划等情况形成初步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要求,需求科室按规定申报年初项目预算后,办公室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建议,并随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报党组会(办公会)审定。
(二)年中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科室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办公室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调整预算。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或调整预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一)需求科室负责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提出采购需求,并由科室负责人确认。需求科室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需求,需经需求科室逐一审核确认,并由需求科室对其提出的采购需求负责。
(二)需求科室负责按照确定的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实施计划,经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需求科室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需求科室对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负责。
(三)办公室负责组织需求科室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反馈需求科室。如需修改的,由需求科室修改后,报办公室重新组织审查。
办公室可以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参与需求审查,但不得邀请参与采购需求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专家。
第九条 需求科室在确定项目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由需求科室组织进口产品论证,向办公室提交进口产品论证材料和公示材料,公示无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三)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四)按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求,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政采贷”、预付款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求科室填报《自贡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按市财政局要求的程序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需求科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编制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委托费等内容。委托程序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办公室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应当签订审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费用等内容。邀请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审查的,先由需求科室书面提出拟邀请专家信息,由办公室进行邀请;需求科室未提出拟邀请专家信息的,需求科室应当书面提出拟邀请专家类别,由办公室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产生;邀请专家参与风险审查产生的专家劳务费按自贡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项目,在采购需求确定后,应将采购需求按相关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科室决定是否采纳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不采纳意见需要回复意见人。办公室负责发布采购需求公示。
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备案及采购意向公示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年初预算项目。预算批复30个工作日内,需求科室提交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的采购计划与采购意向。办公室审核汇总形成《20XX年度自贡市红十字会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表》(以下简称《采购计划表》)(见附件2),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各需求科室。办公室根据审签后的《采购计划表》完成市红十字会机关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并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二)调整、追加预算或提前采购项目。指标下达30个工作日之内,需求科室提交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的采购计划与采购意向。办公室收到需求科室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计划备案。
(三)已备案的项目原则上应严格执行不作更改,特殊情况需更改已备案采购计划的,由需求科室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办理。
第十三条 启动项目实施:
(一)需求科室应在计划备案的实施时间前1个月填报《XX科室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申报书》(以下简称《执行申报书》)(见附件3),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办公室启动项目实施。
(二)特殊情况在原实施时间内无法实施,需更改实施时间的,最迟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报送《执行申报书》,以确保项目能在当年10月31日前进入采购程序(指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文件)。
(三)《执行申报书》中包含的项目技术、服务、商务、评分办法及合同主要条款等相关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若属于信息化项目,办公室应对《执行申报书》中技术需求进行审核,实现业务需求与技术需求的转化衔接,并配合需求科室做好项目技术需求编制。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不属于电子卖场采购和定点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它省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可视情况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其它省内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
(一)按照“一事一签”的原则,由需求科室以竞争性或随机方式选定采购代理机构、草拟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送合法性审查,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与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委托费用等。
(二)涉及需随机选取采购代理机构的环节,由办公室派人监督选择或抽取过程。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以《执行申报书》中采购需求内容为核心,由采购代理机构牵头编制。编制过程中需求科室与采购代理机构就需求应进行充分沟通,编制形成采购文件,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文件初稿及相关修改意见返需求科室。需求科室结合意见建议对采购文件进行完善、送合法性审查,并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做最终确认,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文件确认书》(见附件4)送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需求科室将采购文件修改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文件确认书》抄送办公室。
如遇采购文件受到询问、质疑、投诉需要修改的,由需求科室修改并按上述程序送审和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需求科室负责提出所需评审专家抽取需求、使用时间、用途,办公室负责借用、抽取评审专家需求信息录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借用与抽取按以下要求进行: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审查、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项目评审、履约验收和其他论证咨询使用评审专家。需求科室填报《四川省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5),由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录入抽取信息随机抽取。《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授权书》(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由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需求科室负责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填写《采购人资格审查、评标(评审)授权书》(见附件7),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加盖单位公章,由采购人代表带至评审现场,并抄送办公室。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担任组长。
第二十条 需求科室负责委派监督人员,填写《采购人监督人员授权书》(见附件8),按规定在评审现场做好抽取结果解密、专家身份核对、缺席和回避等的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对现场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独立评审;
(二)制止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三)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
(四)向市财政局报告不能现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需求科室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一)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二)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需求科室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反馈的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填写《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函》(见附件9),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盖单位公章,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并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的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
第二十二条 需求科室根据采购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草拟政府采购合同并送合法性审查,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在确认采购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预算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需签订补充合同的,按要求落实采购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后,需求科室草拟补充合同,送合法性审查后正式签订。
第二十四条 需求科室应在合同签订当天将正式合同及扫描件电子档送办公室。办公室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完成合同公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合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履约验收。需求科室制定验收方案,在供应商履约完成30日内组建由3人(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履约验收报告》(见附件10),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履约验收报告》应当抄送办公室。
“一采三年”[1]项目由需求科室每年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执行采购结果及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履约验收时,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需求科室在验收完成当天将验收结果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采购活动中的所有文件资料需归档保存至少15年。履约验收结束后,需求科室参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存档资料清单》(附件11-1至11-7)整理采购文件资料。需求科室整理后将原件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复核齐全后,分项目编号统一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四章 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科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三十一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开展论证。需求科室应在选择采购方式前开展充分调研,提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理由,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由需求科室组织3名(含)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完整、清晰、明确的书面论证意见,形成《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见附件12)。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人员。
(二)论证公示。论证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求科室提交经科室分管领导审签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见附件11)送办公室,办公室履行公示程序。
(三)公示异议处理。需求科室对收到异议的相关事项和内容,应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需求科室将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与公示情况一并送办公室存档,并由需求科室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
(四)采购方式变更审核。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需求科室将《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网页公示内容(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盖单位公章或异议情况及补充论证相关资料)及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资料送办公室,办公室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组织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需求科室将《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网页公示内容(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盖单位公章或异议情况及补充论证相关资料)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核资料(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送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送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三十二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适用于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情形下,由需求科室依法依规书面推荐供应商并说明推荐理由,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送代理机构,并抄送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需由市红十字会机关回复的询问,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需求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可采取电话沟通或书面回复。采用电话沟通的,需求科室应做好记录;采用书面答复的,应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回复。书面答复抄送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需由市红十字会机关回复的质疑,在收到质疑函后,需求科室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并送合法性审查,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将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的书面答复送达供应商。书面答复抄送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需求科室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投诉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合法性审查,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科室分管领导审签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市财政局。书面说明抄送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询问、质疑、投诉如为采购执行程序的问题,办公室配合询问、质疑答复及投诉说明;如为信息化项目需求的问题,信息化工作组配合询问、质疑答复及投诉说明。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由需求科室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书面材料》(见附件14)、《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见附件15),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盖公章后送办公室。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废标或终止采购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需求科室对废标、终止采购的项目提出继续采购或终止采购等处理意见,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发布相应公告或重新执行采购流程。处理情况抄送办公室。
(二)拟继续采购的项目,根据废标或终止采购原因,需求科室对采购需求作评估研究,明确是否更改采购需求,必要时可再次做需求论证。如需更改采购需求,由需求科室将修改情况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盖、单位公章后,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编制采购文件、发布公告,并抄送办公室;如不更改采购需求,需求科室提交无需更改需求说明,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抄送办公室。
第四十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需求科室应及时提出取消采购活动,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终止公告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求科室将项目取消原因、实施情况等相关资料报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办公室,办公室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紧急采购
第四十一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紧急采购,由需求科室和办公室共同拟定应急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紧急采购理由等),经党组会(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照应急采购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章 涉密政府采购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科室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但涉及对外公示公开的内容不得公示公开,并严格做好相关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需求科室在确定采购需求后,应制定采购项目定密方案(至少应包括保密要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定密理由等)按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对采购项目进行定密。
第四十四条 需求科室根据定密结果,制定涉密采购方案(至少应包括采购方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推荐供应商名称、评审人员名单、采购项目预算来源证明材料等)报办公室,办公室与供应商、评审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需求科室和办公室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财采〔2019〕18号)组织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人员在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自贡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申报表
2.20XX年度自贡市红十字会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实
施计划表
3.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申报书
4.采购文件确认书
5.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授权书
7.采购人资格审查、评标(评审)授权书
8.采购监督人员授权书
9.中标(成交)供应商确认函
10.履约验收报告
1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存档资料清单(11-1至
11-7)
12.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1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参考格式)
14.变更采购方式书面材料
15.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1] “一采三年”指: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