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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0   来源:自贡市红十字会   作者:   浏览次数:14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强化机关财务管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监督资金合法有效运行,保证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财务管理体制

(一)常务副会长对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财务会领导具体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办公室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设置会计、稽核、出纳等不相容岗位,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财务人员定期轮岗(原则不超过5年)。

(四)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绩效评价、信息反馈等工作,配合办公室业务核算工作。

第五条财务核算制度:财政资金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捐赠资金、会费收入、其他收入等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和会计事项,包括财政资金、各类捐款、援助合作项目、会费、其他收入等资金管理。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

(一)自贡市红十字会党组是资金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办公室为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预算编制内容、方法、审批流程按《自贡市红十字会机关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三)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并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八条预算执行

(一)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办公室分配各科室项目预算额度,各科室按预算绩效目标任务执行批复预算。

(二)各科室严格执行批复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或拖延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经费标准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确需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的,需经中期评估调整批准后执行。

(三)预算执行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采购。

第九条绩效监控

办公室每季度向执委会报告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条年度决算

(一)预算年度终了,由办公室组织年度决算工作,各科室向办公室提供决算所需信息和资料。部门决算经党组审定后报市财政局;项目援助资金按项目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捐赠资金按年度编报全口径财务收支报告。

(二)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机关依法取得的所有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境内外捐款、省红十字会下拨项目资金、各市(州)红十字会转拨捐款、区县红十字会汇缴捐款和救灾捐赠专户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各项资金收入实行集中管理,所有收入分别按财政要求和捐赠资金管理要求单独核算、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拨款纳入机关单位零余额帐户核算;会员会费、境内外捐款、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基金会)下拨项目资金、各市(州)红十字会转拨捐款、区县红十字会汇缴捐款和救灾捐赠专户利息收入纳入救灾捐赠专户核算。严禁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设立账外账。

第十四条  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下同)。会员缴纳会费,开具自贡市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职工个人缴纳的伙食费等,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月末终了,出纳向核算会计移交相关凭证及票据记账联,核算会计(行政会计、项目会计)根据出纳移交的凭证及票据及时、完整、准确的核算当月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产耗费。包括财政性资金支出、捐款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所有支出必须有经费预算,无经费预算的支出不得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财政性资金支出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捐款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面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约定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或红十字会的相关规定经党组或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支出审批程序和支出报账流程按《自贡市红十字会机关支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审批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审批职责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财务审批的责任人,对本科室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确保财务票据真实无误;财务主管对费用报销的标准、范围、合理性、报销金额的准确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分管科室会领导、分管财务会领导、常务副会长、执委会和党组会按权限对经济业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核、签批。

第十九条审批权限

(一)根据《中共自贡市红十字会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的大额资金是指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定向捐赠及已明确使用单位,无需再分配的资金除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党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财政资金支出

单项支出金额2000元(不含)以内的由业务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至5000元(不含)以内的由业务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至10000元(不含)以内的由执委会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执委会审议后,报党组会审批;50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后,向会长报告。

(三)捐赠资金支出

按协议执行的项目资金、捐赠人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单笔经济业务2000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2000元(不含)以上的分管财务会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捐赠人无明确使用方向和非限定性净资产2000元(不含)以内的由业务和财务分管领导审批;2000元至5000元(不含)以内的由业务和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5000元至10000元(不含)以内的由执委会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执委会审议后,报党组会审批;5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党组集体研究决策后,向会长报告。

(四)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状态)下,涉及救灾、救助的紧急支出可特事特办,在常规审签不能及时进行时经办科室可取得权限审批领导的短信(微信)等批示,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支出,事后补齐相关审签件。

第六章现金及借款管理

第二十条公务活动中应尽量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原则上不允许现金结算。工资、奖金、补助、授课费和劳务费,人道救助受益人、援助项目受赠人的款项等原则上以转账形式存入其个人的银行储蓄卡。确有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按《自贡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管理办法》(自财库〔2023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现金。收入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坐支现金。收取的货币资金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每月末财务主管与出纳共同盘点现金余额,检查现金余额是否账实相符,对盘点发现的差异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得预借款项。若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如:到偏远山区出差等),费用可由本人先垫付,也可预借现金,借款额度不得超过10000/.次。借款额度在2000/.次(含)以内的由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批;借款额度在2000/.次(含)以上的由分管财务会领导审签后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借取现金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部门、日期、用途、金额和预计还款日期,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借款单必须完成相关签字程序后方可办理借款事宜。如遇会领导不在单位但急需用款的,在通过其他方式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可委托财务主管代理批准手续,待会领导回来后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公借款归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且不得跨年,借款人须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自贡市财政局关于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管理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私开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新开立、注销或变更账户。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等事项须经执委会集体决议。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完成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开销户申请资料由出纳妥善保管以备查审计。

第八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银行票据、财政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承兑汇票其他重要空自凭证等单据。财政票据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和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为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登记工作。电子票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开具,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纳要妥善保管各类票据,办公室应配置保险柜保管票据,票据使用完后,出纳按票据管理规定及时申领。

第九章财务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以及电子支付专用章等。

第三十条财务印章是市红十字会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财务印章和财政UKEY专人分开管理。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财务主管保管电子支付专用章,行政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

第三十二条财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第三十三条财务印章因不慎遗失、被盗或损毁,保管人员须在24小时内挂失并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并及时更换印章和登报作废。

第十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财务报告是指全面反映机关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三十五条办公室负责年度全口径财务收支报告编制,报经执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同时按照财政部门和各援助方要求,分别编制部门决算、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各援助项目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机关一定时期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做到账表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按时报送。

第十一章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包括年度预算和决算,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招标采购信息公开等。

第三十八条公开要求

(一)预决算公开:严格按《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为财政局通知时间。

(二)审计报告公开:依法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按规定公开。

(三)专项项目公开: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开展了公开募捐的项目,对接受款物和使用情况实时公开。

(四)招标采购公开:属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用捐赠资金进行的采购,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目录、标准、方式,并及时公开采购结果。

第三十九条  公开方式: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开;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制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政府有相关要求的,按要求或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社交媒体、大众媒体、内部出版物等公开。

第四十条公开职责:办公室负责年度预算和决算公开、审计报告公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专项项目公开;执行采购的科室负责招标采购信息公开。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关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办公室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会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

第四十四条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销毁档案清单,经执委会审批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销。

第四十五条到期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为此。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六条财务监督和审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对机关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指市财政局、审计局、第三方审计机构以及监事会的监督、审计。

第四十七条每年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捐赠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执委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各科室应积极配合内部和外部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救灾/捐款专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

账号:115874162162

户名:自贡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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