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救助。人道救助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具有户籍(或居住地)在四川省,且因大病、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需救助对象的所有申报资料由患儿的法定监护人负责填报(申请人道救助的成年人由本人填报),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申请表的递交不代表一定可以获得救助;申报表及资料清单可登录自贡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者到自贡市、各区(县)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取。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通过政府财政支持、社会募集资金,开展健康促进、大病救助等经常性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条 为提高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对人道救助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25 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49 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结合我省人道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红十字会根据自身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个人和家庭实施力所能及的应急性、过渡性人道救助。
第四条 四川省各级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通过红十字会系统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活动。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2.坚持以政府为主体、红十字会作助手补充的原则;
3.坚持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4.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5.坚持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人道救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获得一次资助后,四川省红十字会将不再接受重复求助申请(第二十一条所列临时救助除外)。
第七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1.政府人道救助专项拨款;
2.上级红十字会下拨人道救助款;
3.四川省红十字会向社会募集用于人道救助的资金。
第八条 四川省红十字会和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金账户。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道救助预算,量入为出,渐进有序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救助办法为四川省红十字会本级机关进行人道救助的规范。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参照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本地区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人道救助对象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存困境、健康和生命面临人道危机,红十字会为改善其境况而进行紧急人道需求援助的个人和家庭。
第十一条 原则上常住在本省的居民(有户籍或居住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道救助:
1.无能力承担重大疾病治疗、康复费用的;
2.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伤害急需治疗,在其他渠道给予救助后,个人或家庭仍无力承担的;
3.其他面对人道危机急需临时救助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道救助的方式:
1.填写人道救助申请表
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申请人需完整填写《四川省红十字会人 道 救 助 申 请 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人可以到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或者通过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下载(http://www.scredcross.org.cn/)。
2 提供证明材料
(1)家庭户口本(首页、申请人及救助对象所在页)、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家庭贫困证明材料。提供村委会或街道办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享受低保情况、大病救助情况,以及民政、残联等救助情况;
(3)县级民政部门救助材料;
(4)申请大病救助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及相关医疗情况材料,报销材料(保险报销部门出具的报销补偿单及对应的医疗票据,以及民政给予的补贴材料等),与《申请表》同时提交;
(5)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请表
在《申请表》填写完整、相关材料准备齐全的前提下,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递交《申请表》。
第十三条 年度人道救助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第四章 救助实施
第十四条 人道救助以县(市、区)红十字会为主,市(州)红十字会或省级红十字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求助申请(由于生命受到威胁需要实施紧急生命救助的在完成第十二条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到省红十字会求助)。县(市、区)红十字会审核,急需救助且本级又无力解决的向市(州)红十字会申报,市(州)红十字会在严格审核把关开展本地域人道救助活动的基础上,对个别急需救助本级又确有困难的向省红十字会申报。确需上一级红会救助的应逐级申报,并提交救助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收到市(州)红十字会救助申请材料后:
1.人道救助部门(赈济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提出救助建议,报省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
2.省红十字会执委会完成求助申请议案审定工作(生命救助简化程序,即时申报,经会领导审签后立即拨付救助款项)。
3.省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在四川省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即实施救助,并对救助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公示时对拟受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充分保密,只公示其姓名、乡镇、困难情况、拟救助金额信息等。)
第十六条 在公示过程中,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受到社会质疑的,由市(州)红十字会责成相关县(市、区)红十字会进行复查并向省红十字会提交复查材料,省红十字会收到复查材料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同时,将复查情况及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省红十字会当年救助资金执行完毕,年度救助即告结束。年度救助情况将在省红十字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严格按照申办程序及流程执行。(申报程序及流程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九条 资格取消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享受医保情况等与救助条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2.经核实,申请人不符合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原则和要求的;
3.本级红十字会募集的人道救助资金使用完毕,在未获得新的捐赠资金或财政资金前暂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人道救助,并向求助者做好解释说明。
第五章 救助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如下:
1.临时救助。上门求助的弱势群众,对缺少回家路费或生活费用的,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200-500元临时补助。临时救助由赈济部现场审核,报分管会领导同意后即时实施,并完善签领手续,按程序到财务报销。
2.健康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又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成员伤残,或长期生病需要持续治疗和康复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健康救助;
(1)对于因为大病、重病急需治疗,但却无法筹集基本住院费用而未入院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道救助;
(2)对于经住院治疗并由保险、民政等部门报销后,求助家庭仍无法筹集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自费情况,自费金额1-2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5000元;自费金额2-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1万元;自费金额5-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1.5万元;自费金额超过10万元的,救助2万元。医疗票据的认定必须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发票。
3.生命救助。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急需治疗,家庭贫困缺乏相应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生命救助。
4.个别特殊情况的救助金额报请执委会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一条 救助金的发放
1.对于临时救助,救助金直接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完善签领手续(见附件4)并做好登记;其他救助方式的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至委托转交的下级红十字会(或直接划拨至救助对象),下级红十字会(或直接接受拨款的救助对象)收到救助金后需出具收款凭证,寄至省红十字会赈济部备案。原则上不直接给付现金。
2.救助金只能用于救助对象的疾病治疗或身体康复,不得另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
第二十三条 人道救助款的发放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审计机构的审计。人道救助款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四川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处理,认真落实整改。因严重违背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损失、引发不良影响的,除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5年6月1日开始执行,原《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自行终止。
附件3:
四川省红十字会
人 道 救 助 申 请 表
申请人近期生活照片 |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家庭电话:
手机:
户籍所在地: 市(州) 县(区) 乡(镇) 村 组
通讯地址: 省(市、区) 市 县 乡(镇) 村 组
邮编: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 报 须 知
1.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由四川省红十字会制作并负责解释;
2.人道救助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具有户籍(或居住地)在四川省,且因大病、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3.申请人申报资料由本人或其监护人负责填报,并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申请人申报资料须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审核后报四川省红十字会审定,四川省红十字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提交的资助申请;
5.四川省红十字会赈济部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料初审,合格资料提出资助建议,不合格资料由市(州)或县(市、区)红十字会通知申请人不予资助理由或补齐资料后再申报;
6.本申请表的递交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资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一般不予退回;
7.四川省红十字会资助对象名单将在四川省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
8.同一年内已经获得红十字会系统其他资助项目的不得申请该项救助;
9.人道救助为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获得一次资助后,四川省红十字会将不再接受重复申请;
10.对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四川省红十字会将不予资助;如已获资助,将依法追索其所获得的全部资助款;
11.获得资助的申请人或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各级红十字会提供必要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配合相关宣传和采访活动,并同意使用申请人照片、影像等资料。
12.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报规定事项。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盖手印):
年 月 日
人道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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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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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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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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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申请人 关系 |
身份证号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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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经济 状况 |
户籍性质 |
A.农业 B.非农业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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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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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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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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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 理由 |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情况简述
1.申请人患病(或突发事件)的时间: 年 月 日,确诊医院: ,确诊病型(或具体事件) ; 2.目前就治医院: ; 3.治疗效果(事件处置情况): ; 4.费用情况:治疗总费用 元,医保报销 元,民政救助 元,其他救助 元,自费 元; 5.完成治疗还需要多少费用: ; 6.家庭经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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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户口本(首页、申请人及救助对象所在页)、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家庭贫困证明材料。提供村委会或街道办证明: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享受低保情况、大病救助情况,以及民政、残联或其他救助情况; 3.申请大病救助的家庭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及相关医疗情况材料,以及医保、民政或其他报销材料; 4.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成员伤残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以上材料另附,与本申请表一同提交。 |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身份及证明材料
村委会意见(出具证明材料另附)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县民政救助情况 |
求助人 在完成各种保险报销后,民政部门已经对该家庭给予救助 元。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县(市、区) 红十字会 审核意见(救助请示材料另附)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市(州) 红十字会 审核意见(救助请示材料另附)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4:
四川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发放签领单
市(州、县)红十字会(盖章)_______________
救助对象 姓名 |
住址 |
联系电话 |
救助金额 |
签领时间 |
签领人(手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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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注:签领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后。